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耐久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第116号)等有关规定,市局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二级公路网化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组织督促项目部、各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报表,并于2011 年 11 月 15日前报市质监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公路建设项目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第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管理、建设、勘察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对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条 质量责任制及质量登记表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 基本责任
  第七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认真兑现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的保障工作,按时支付工程价款。由于建设单位违约引发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和后续服务,组织好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派出设计代表驻现场指导和配合施工。因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不及时或设计本身有缺陷而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及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坚持平行试验,保证抽检频率不低于技术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必须保证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对于由于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相应的个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有关责任人撤换和清除出场,并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规定组织进场,认真履行合同,依据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因施工组织不当、不按规范施工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等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完全责任。质量问题严重的,建设单位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通报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要按基本职责要求落实质量责任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西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全部采用机制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质监站。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项目法人、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同时应含有以下几项。
  (一)混凝土预制场、拌和场、成品半成品材料等。
  (二)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 登记表以合同段为单位组织填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单独填写:
  (一)同一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不同,存在其他从业单位;
  (二)相同的分项工程,结构、采用的材料不同;
  (三) 相同的分项工程,总体负责、现场负责、施工单位不同;
  (四)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按要求提供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按项目单独成册。有几个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责任登记表报送单位应和质量监督申请单位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从业单位个别作业内容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该作业责任人可在实施前填报,适时提交市质量监督站。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质量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对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按工程进度进行实时检查。总监办必须组织督促各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准确、真实地按工程进度填写登记表,做到分项工程和责任登记同步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责任登记表》作为内业资料的一部分,应设专人负责,在每月的质量检查中由项目部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填写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扣分、罚款、通报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已完工的分项工程未填写完成责任登记表的不得进入计量支付流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除按规范要求检测、进行责任登记外,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还应分别用数码照相机或录相机将施工过程记录下来,作为声像资料的一部分汇同检测资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存在软基、高填方路基、桥涵构造物的沉降观测、施工监控等由总监办按照有关的规范要求,根据其制订的观测办法,定期组织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作为责任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公示牌要简捷,能够反应施工现场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按项目文明工地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及市质监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视情节情况对从业单位给予扣分、通报批评、罚款、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在接到举报、控告和投诉后,受理单位极其上级单位将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第三十一条 因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开工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在2011 年 11 月 15日前补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报表。

  附件:1、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2、现场质量责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