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印发《西安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市局制订了《西安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全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首次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在全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十二五”期间推进现代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鉴于目前全省和我市信用评价工作刚刚启动,首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并按时完成全市首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周密组织做好首次评价。按照省厅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工作安排,各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2011年度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抄送市质监站。市质监站汇总、整理,于11月30日前完成初步评价和复合,并报市局审核。
  三、信用评价工作具体事项。
  (一)按照省厅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安排,全市首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是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是临潼至蓝田二级路改建工程、蓝田至周至哑柏二级路建设工程(南横线东段、南横线西段)、北横线二级路改建工程、沣渭新区至周至竹峪与渭河至涝峪二级路建设工程、高陵鹿苑至国际港务区二级路建设工程、咸阳渭城至阎良关山二级路改建工程、灞桥至蓝田九间房二级路改建工程、东三环至临潼快速干道二级公路建设工程。
  (二)评价内容为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由招标人负责;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由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市质监站负责评价。
  (三)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结合日常管理,负责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报送项目法人审核(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四)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填报工作,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负责所管辖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五)信用评价要以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西安市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西安公路局、市工程处、现场管理机构评价人应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四、信用评价是对本年度内,全市所有施工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填报工作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将导致信用评价结果不能如期发布,影响全市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根据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各单位每年应在5月中旬、11月中旬完成对辖区内施工从业单位的定期评价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西安公路局、市工程处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认真填报、更新和增加在建、新建项目的信息,核查从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的正确性。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由省、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及一级公路、干线公路、路网工程项目。
  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企业;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企业;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企业;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第1至第5、第17至第20项行为的施工企业;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企业;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报送和发布。
  第八条 市质监站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高速及一级公路、干线公路、路网工程的施工企业(参与高速及一级公路、干线公路、路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九条 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十条 区县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市质监站、市公路局。
  第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市质监站和市公路局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全市高速及一级公路、干线公路、路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路网工程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市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市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市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1月底前将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 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 ,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六条 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第1至第5项、第17至第20项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及存在其他直接确定为D级的行为,其在从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八条 对有多个合同段的企业,按照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市交通运输局、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市交通运输局、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市交通运输局、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现场管理机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报项目法人或区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或区县交通运输局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外。还应对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项目建设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定为D级。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区县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招标人、项目法人、区县交通运输局将信用评价信息按管理职责分别报送市质监站或市公路局。其中,招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履约行为评价、其他行为评价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报送。
  (五)市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并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市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市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情况对待。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其2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公路建设。信用评价结果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同时《西安市重点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市交发[2006]88号)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废除。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
  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GL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GLSG1-5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直接定为D级  
  GLSG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D级延期半年/次  
  GLSG1-7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40分/次  
  GLSG1-8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30分/次  
  GLSG1-9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GLSG1-10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GLSG1-11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5分/次  
  GLSG1-12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6分/次  
  GLSG1-1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分/次  
  GLSG1-14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1分/次  
  GLSG1-15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2分/次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1—10分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GLSG2-1-1 将中标合同转让 直接定为D级  
  GLSG2-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直接定为D级  
  GLSG2-1-3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GLSG2-1-4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直接定为D级  
  GLSG2-1-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20分/次  
  GLSG2-1-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分/次  
  GLSG2-1-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30分/次  
  GLSG2-1-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20分/次 不含劳务分包
  GLSG2-1-9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0分/次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GLSG2-2-1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2分/延迟十日  
  GLSG2-2-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4分/人次  
  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分/人次  
  GL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0.3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6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7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0.2分/人次  
  GLSG2-2-8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0.5—1分/台套  
  GLSG2-2-9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GLSG2-2-10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2分/次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GLSG2-3-1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8分/次  
  GLSG2-3-2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0.5分/人次  
  GLSG2-3-3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3分  
  GLSG2-3-4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2分/次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GLSG2-3-5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8分  
  GLSG2-3-6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分/次  
  GLSG2-3-7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8分/次  
  GLSG2-3-8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5分/次  
  GLSG2-3-9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3分/次  
  GLSG2-3-10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3分/次  
  GLSG2-3-11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5分/次  
  GLSG2-3-1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5分/次  
  GLSG2-3-13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5分/次  
  GLSG2-3-14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3分/次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GLSG2-3-15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6分/次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GLSG2-3-16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2分/次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GLSG2-3-17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15分/次  
  GLSG2-3-18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分/次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3-19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2分/次  
  GLSG2-3-20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1—2分  
  GLSG2-3-21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1—3分  
  GLSG2-3-22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5分/次  
  GLSG2-3-23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1分/延迟十日  
  GLSG2-3-24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分  
  GLSG2-3-25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3分/次  
  GLSG2-3-2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分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GLSG2-4-1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5分/次  
  GLSG2-4-2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5分/次  
  GLSG2-4-3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6分/次  
  GLSG2-4-4 虚假计量 5分/次  
  GLSG2-4-5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5分/次  
  GLSG2-4-6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10分/次  
  GLSG2-4-7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0.5分/次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GLSG2-5-1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分  
  GLSG2-5-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3分  
  GLSG2-5-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分/次  
  GLSG2-5-4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2分/次  
  GLSG2-5-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分/次  
  GLSG2-5-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分/次  
  GLSG2-5-7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5分/次  
  GLSG2-5-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分/次  
  GLSG2-5-9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分/次  
  GLSG2-5-10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4分/次  
  GLSG2-5-11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分/次  
  GLSG2-5-12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分/次  
  GLSG2-5-13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3分/次  
  GLSG2-5-14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2分/次  
  GLSG2-5-15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分/次  
  GLSG2-5-16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15分/次  
  GLSG2-5-17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分/次  
  GLSG2-5-18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2分/次  
  GLSG2-5-1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1分/次  
  GLSG2-5-20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分/次  
  GLSG2-5-21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2分/次  
  GLSG2-5-22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分/次  
  GLSG2-5-2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2分/次  
  GLSG2-5-24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0分/次  
  GLSG2-5-25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15分/次  
  GLSG2-5-26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分/次  
  GLSG2-5-27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10分/次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5-28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4分/次  
  GLSG2-5-29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1分/次  
  GLSG2-5-30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2分  
  GLSG2-5-31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分/次  
  GLSG2-5-32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分/次  
  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6) GLSG2-6-1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8分/次  
  GLSG2-6-2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2分/次  
  GLSG2-6-3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3分/次  
  GLSG2-6-4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4分/次  
  GLSG2-6-5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3分/次  
  GLSG2-6-6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10分/次  
  GLSG2-6-7 乱占土地、草场 3分/次  
  GLSG2-6-8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5分/次  
  GLSG2-6-9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5分/次  
  GLSG2-6-10 违反廉政合同 5分/人次  
  GLSG2-7-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1—10分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SG3) GLSG3-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  
  GLSG3-2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3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4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4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5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5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2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6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GLSG3-7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GLSG3-8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GLSG3-9-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1—10分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一、单项评价: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i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 1≥ 2≥…≥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 i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 1≥ 2≥…≥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
  =a +b - Q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国综合评价:

  ( i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j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且 1≥ 2≥…≥ J。Qk为企业在某省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Fj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i、j、k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省份数量,G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省份数量。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区企业评价结果时,应同时上报 i、 j、Qk、Fj等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