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推进西安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环保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陕交发〔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制订了《关于推进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4日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推进西安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西安市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机动车尾气排放作为大气污染的三大污染源之一,如何将检测的超标机动车进行真实、有效的治理并使之排放达标,一直是交通、环保两部门治污减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今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260万辆、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大气质量监测排名一直靠后的情况下,切实落实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维护治理(M)站建设,杜绝伪维护、伪治理,确保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已成为我市治污减霾工作的重中之重。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省交通运输厅等11厅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15〕40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陕交发〔2016〕57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I/M示范站建设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6〕897号)等文件要求,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制定《关于推进西安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旨在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能力,推动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是指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其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操作性和污染控制效果等方面得到了国内外的公认,是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市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以深化“绿色交通”、“绿色维修”为载体,以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信息透明、联动便民”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我市汽车排气污染超标综合治理,为“品质西安”和行业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紧密结合我市汽修行业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I/M制度实施。

2、闭环管理,联动治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坚持部门联动,形成闭环,共同治理。

3、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建立实施较为完善的I/M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成I/M制度支撑的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形成覆盖全市的超标机动车维护治理网络和“便民、高效、科学”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能力。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情况(2013年至2016年10月)

1、“十二五”初期,交通、环保部门提出在我市推进I/M制度试行工作。2013年,市政府提出加强I/M制度、实现环保检测(I)与交通治理(M)信息共享的要求,并将其列入环保、交通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2015年底,市交通、环保部门共同完成西安市超标机动车强制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2016年初步建成了交通、环保统一网络运行的超标机动车强制维护信息管理系统。2016年9月,我市交通、环保部门赴宁波、南京等城市,就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专业设备、I/M制度实施和M站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学习考察,为我市I/M制度下一步工作借鉴经验。

2、市交通、环保部门召开多次联席会议,确定在环保部门加强路检、年检超标车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推荐认定的M站进行维护,再经环保部门认定I站进行复检的排气污染超标治理工作流程。共同制定《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我市建立完善(I/M)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重点工作。

3、根据省交通、环保两部门的要求,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了2家I站示范站和2家M站示范站建设,统一了示范站标志标牌、作业规范,明确了相关专用设备要求,实现了I示范站和M示范站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4、为确保公平公正,设立I/M制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环保、交通部门推荐的I站、M站应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资格性、技能性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成为I站、M站;负责对所选尾气治理设备的评审,以及检测、治理过程中疑难杂症的技术诊断。

(二)加快I/M站建设(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

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进I/M站网点布设,初步形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排气超标污染治理服务网络。

1、2017年5月底前,由市环境保护局推荐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成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I站)。I站名录汇总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通过后,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2、2017年5月底前,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M站认定标准(见附件1),结合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许可条件审核情况,择优推荐具备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成为排气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M站名录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3、根据省交通、环保两部门的要求,对所选定的I站、M站悬挂统一的标志标牌、作业规范,各相关专用设备到位,排气污染超标机动车治理实现闭环运行和管理。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

1、根据省交通厅、省环保厅全面实施I/M制度通知的要求,2017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凡在我市排放检测超标的机动车,必须经M站治理后,凭合格证(含电子版)在I站进行车辆复检。未经M站治理的车辆,I站不得安排车辆复检。市交通部门在前期认定的M站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继续合理择优推荐具备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报专家委员会审查,确保满足超标车辆维护治理需求。新增M站名录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由市交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末位淘汰监管。

2、建成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在前期建立的超标机动车强制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搭建我市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I站、M站信息共享和闭环管理。2017年12月底,实现与省I/M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全市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手机app及二维码扫描查询等功能,做到信息公开,方便车主及时治理和查询。

3、2017年12月底,M站全面实现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电子签发功能,并从M站实时上传至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改进完善的I站、M站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等应实现全站覆盖,经认定的I/M站点经营场所悬挂、张贴统一标识覆盖率达到100%。

4、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含综合性能检验)应采用简易工况法,在环保部门联网的I站环保检测线上进行,实行无遗漏检测,实现检测与维护的闭环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按照I站、M站认定标准,逐步推进I站、M站标识统一化;严格遵照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业务流程进行治理;通过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和共享;逐步研究制定贴合我市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M站积极开展设备技术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车辆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水平。

市环保局依法加强对I站的监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环保检验或道路抽检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站(M站)进行维修,并由I站或现场环保部门向车辆所有人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修告知单(格式见附件2)。维护站(M站)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汽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通过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上传维修记录和数据,并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环保检验机构(I站)通过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接收到车辆维修竣工信息后,才能对车辆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应由原M站重新进行治理(流程图见附件3)。车辆经环保检验机构(I站)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I站,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并从公示名单中及时撤除。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加强对M站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维修侵害托修人权益、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如实填报及时上传车辆维护信息的M站,依法给予处罚或纠正,并从公示名单中予以撤除。

(二)建立I/M站工作规范

认真执行省交通、环保两部门制定的I站、M站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公示、发布I站、M站企业名录。结合运行实际,建立I站、M站的业务、标识和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逐步实现I站、M站“三统一”:统一排放污染检验(治理)作业规范,实现排气污染检验(治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统一标识,经认定的I站、M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全省统一的标识(见附件4);统一工作制度,I站应制定收费项目公示,复检流程告知制度,M站应制定并落实收费项目公示、竣工质量检验、质量保证期和维修档案制度。

(三)完善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

信息化管理平台是实施I/M制度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完善西安市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系统,实现交通和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重点研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电子签发,并以查验电子版合格证为核心节点,实现对排气污染超标车辆的闭环管理,保证I/M制度真正有效的实施。同时要实现我市平台与省I/M制度管理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各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I站、M站以及车主均可实时查询车辆在我市的环保监测、维护信息,实现信息公开,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市“品质西安”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I/M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西安市I/M制度是否真正落到实处,事关我市治污减霾工作的成败和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I站、M站建设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开展宣贯培训

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多组织召开I/M制度实施工作宣贯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要监督全市I站、M站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I/M制度实施通告,并向车主提供网址、二维码等I、M站点公示名录查询方式。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环保机构人员以及检验、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重点对I/M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培训,提高节能减排意识和业务工作能力,确保I/M制度顺利有效实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I站、M站I/M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按标准规范检验、维护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要建立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护信息追溯反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随机抽检抽查,追溯倒查排气污染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原因,建立执法信息抄告制度。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对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投诉多的M站要予以重点监管,依法对其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附件:

1.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示范站认定标准

2.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修告知单

3.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业务流程

4.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I)站统一标识、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统一标识

附件1

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示范站认定标准

一、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37号令)

(五)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六)《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

(八)《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GB/T 21338)

(九)《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5)

(十)《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

二、认定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已取得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具有上年度A级信誉等级;

3.无机动车维修及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施设备条件

1.设有通风良好的专用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车间及满足需求的治理维护工位;

2.配备性能先进的尾气检测治理设备,通过相对应的尾气检测数据能够明确查出超标原因并能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治理后复检合格。检测及治理数据能自动上传西安市超标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管理平台。

3.配备电脑故障诊断仪(要求适应于市面上大多数车型,并能用中文显示判断准确度高)、喷油器清洗检测设备和免拆环保除碳设备等机动车维修所需设备工具(企业可根据维修发动机类型不同选配不同的仪器);

4.配备能按要求规范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纸质版或电子版)的相关网络设备。

(三)人员条件

配备两名以上排气污染超标治理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理论知识,维护方法和技术,熟练使用相关设备。

(四)制度条件

1.完善的维修前诊断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2.排气超标治理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3.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修档案制度;

4.专业治理维护、检验作业流程和作业规范。

三、(M站)示范站认定条件

(一)符合M站认定条件;

(二)已取得一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三)具有上年度AA级信用等级;

(四)具备专业化的排气污染超标治理专业设备;

(五)具备安装I/M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基础条件,自有管理系统能够实现信息化流程管理。

附件2

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修告知单

尊敬的机动车所有人:

车牌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经检测,该车排气污染物已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机动车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再用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指导的通告》等法规和文件规定,请您自主选择全市范围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M站)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超标维护、维修(M站企业名录已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网站公示)。维护、维修合格后,请凭M站开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复检(本单由检验检测机构发放的,复检必须由原机构进行)。

全民都是空气污染的受害者,也是责任人。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需要您的大力配合,请妥善安排您的爱车做好排气污染超标维护、维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一经发现,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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