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到期,含优惠政策的经营权延长期限,下同)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制度,规范经营权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二、重新许可规定

(一)许可主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

(二)许可对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本意见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

(三)许可方式。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通过重新许可程序,准予办理重新许可。

(四)经营权使用期限。

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三、重新许可条件

(一)申请重新许可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具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且年度审验合格;

3.每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A级)以上。

(二)申请重新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申请重新许可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

2.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

3.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新许可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受理。

1.经营者提交申请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2.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经营者提出的重新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

确定受理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四)决定。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应当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作出重新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重新许可决定书,向经营者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重新许可决定,出具不予重新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1.经审查不合格的;

2.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重新许可的情形。

五、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后,应当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取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注或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六、个体工商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的,由原受委托经营企业继续管理;原受委托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另行委托管理。

七、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的,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八、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

十、本意见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2月25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