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打造五星级金牌服务 创建大西安出租品牌十八条铁规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扎实抓好车体形象、服务规范、严格管理、文化提升,全力打造五星级金牌服务、创建大西安出租品牌,实现出租汽车行业追赶超越,为我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行业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企业、车辆、驾驶员十八条管理规定和处罚惩戒措施印发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一)企业

1.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B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2.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B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企业受委托管理个体工商户车辆资格,重新委托管理;

3.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实施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二)车辆

4.禁止车身污损,门徽、顶灯字迹不清,照明系统缺损;

5.禁止行李箱内脏乱无序、放置物品空间少于三分之二;

6.禁止驾驶员、车牌号、服务监督卡信息不一致;

7.禁止车厢内有烟蒂、杂物、异味,顶棚、内饰板及踏垫污损;

8.禁止座椅塌陷、开线露瓤或座套污损;

9.禁止在车内设置、张贴、悬挂未经批准的物品。

(三)驾驶员

10.禁止不按规定着装、对乘客有不文明言行;

11.禁止营运期间在车内吸烟、接打手机,向车外吐痰、乱扔杂物;

12.禁止在乘客上车前询问乘车目的地,或无法定理由拒载乘客;

13.禁止在乘客上车后至抵达目的地前,中断或停止运营服务;

14.禁止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15.禁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16.禁止未经乘客同意擅自绕行;

17.禁止不出具专用票据或票据不清晰;

18.禁止不按规定“车让人”。

二、处罚惩戒措施

(一)违反对企业的规定第1条的,依据《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惩戒。

(二)违反对企业的规定第2条的,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惩戒。

(三)违反对车辆的规定第4条至第9条的,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

(四)违反对驾驶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的,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

(五)违反对驾驶员的规定第12条至第16条的,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六)违反对驾驶员的规定第17条,不出具专用票据的,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票据不清晰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

(七)违反对驾驶员的规定第18条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八)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车辆在任一考核周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或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20分以上的,或因各类违规被媒体曝光3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重新许可;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五年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9次以上的,或累计扣满75分的,车辆经营权到期后不予重新许可。

(九)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得分为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或违反《条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数据库,并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中做记录。

(十)驾驶员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被媒体报道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吊销从业资格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交通运输局依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各自提升出租行业服务质量的规定及措施并严格落实,为打造五星级金牌服务,创建我市出租汽车服务品牌而共同努力。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