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11号)要求,西安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西安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总计64项)
序 号 | 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材料内容 |
1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2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3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4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5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6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7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8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 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9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申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书面承诺 |
10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按照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的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进行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书面承诺 |
11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节能措施、装配式、绿色建设等符合要求的证明 |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 | 书面承诺 |
12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书面承诺 |
13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书面承诺 |
14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证明 |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 书面承诺 |
15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时提供的房屋产籍档案(依法建造且投入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证明)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书面承诺 |
16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按照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的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进行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书面承诺 |
17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书面承诺 |
18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节能措施、装配式、绿色建设等符合要求的证明 |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 | 书面承诺 |
19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三)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作业的;(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 书面承诺 |
20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 书面承诺 |
21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时提供的房屋产籍档案(依法建造且投入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证明)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书面承诺 |
22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 《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第二项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 书面承诺 |
23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24 |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书面承诺 |
25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按照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的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进行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书面承诺 |
26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书面承诺 |
27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节能措施、装配式、绿色建设等符合要求的证明 |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 | 书面承诺 |
28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时提供的房屋产籍档案(依法建造且投入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证明)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书面承诺 |
29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 《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第二项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 书面承诺 |
30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的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书面承诺 |
31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三)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作业的;(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 书面承诺 |
32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33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承诺书 |
34 |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承诺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
35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 | 按照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的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进行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书面承诺 |
36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 | 节能措施、装配式、绿色建设等符合要求的证明 |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 | 书面承诺 |
37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 |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时提供的房屋产籍档案(依法建造且投入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证明)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书面承诺 |
38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 书面承诺 |
39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承诺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
40 |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 | 节能措施、装配式、绿色建设等符合要求的证明 |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 | 书面承诺 |
41 |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申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书面承诺 |
42 |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43 |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承诺书 |
44 |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45 |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 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承诺书 |
46 |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承诺书 |
47 | 市应急管理局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书面承诺 |
48 | 市应急管理局 |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书面承诺 |
49 | 市应急管理局 | 申请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书面承诺 |
5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外资企业注销登记(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证明(仅限简易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1.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议; 2.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3.书面承诺 |
5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行政区县辖区,不含开发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书面承诺 |
52 | 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的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1.具有十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师资人员名单 2.书面承诺 |
5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书面承诺 |
5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所提需要的相关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书面承诺 |
5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申请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 书面承诺 |
56 | 市民政局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书面承诺 |
57 | 市民政局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书面承诺 |
58 | 市民政局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书面承诺 |
59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客运站竣工和站级的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 | 书面承诺 |
60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书面承诺 |
61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书面承诺 |
6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提供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告知承诺书》 |
6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收入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提供无收入来源证明告知承诺书》 |
64 | 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人员切实发生医疗项目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医院诊断证明书、费用汇总单、检查结果报告单、化验单、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发票;门诊病历(急救、生育)、分娩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