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为贯彻省市关于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决策部署,市交通局于2024年1月10日印发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扎实执行《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好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依照《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的监督。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已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专项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办法》第七条规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参与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四、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和内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法治工作部署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同时《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接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处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知行政执法主体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法纠正,并按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