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4月17日,西安市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重新修订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对《细则》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西安市交通运输局重新修订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许可机关: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重新许可工作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的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依法提出重新许可申请,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照重新许可程序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重新许可的决定。

(三)经营权使用期限:取得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车辆营运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燃、车况差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的,应当更新营运车辆。经营权使用期满,车辆营运年限未满5年可以继续营运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使用期限至车辆营运年限满5年时止。

(四)重新许可程序

1.申请:经营者应当在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前60日起至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递交《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申请表》。经营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受理: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后根据法定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3.审核: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依法在确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4.决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合格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者取得重新许可的,应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制定。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不合格或审核合格后因经营者自身原因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原因。

(五)其他

1.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凭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办理车辆注册建档等手续;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法审验车辆,经审验合格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或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注后,准予营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车辆营运年限满5年须更新的,经营者应在购置车辆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挂牌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更新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车辆营运年限不足5年且车辆状况较好可继续营运的,经营者应在取得重新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验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依《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其车辆状况、营运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审验,审验不合格的,由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经审验合格或整改合格的,将《道路运输证》提交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注后,准予营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车辆营运年限不足5年因车况差等原因需更新的,经营者应在购置车辆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挂牌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更新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2.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3.本细则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9月24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权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