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监察室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并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局监察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局监察室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监察室。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