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我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我局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我局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指我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我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被评议的处室和局属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局法规处上报整改结果;
4.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局主要领导以及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或通报,将评议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受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中产生。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督促被评处室和事业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