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净空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净空隐患、电磁干扰及鸟击风险,全力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起草了《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西安)(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至2026年7月18日。广大市民群众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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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710007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8日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西安)(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西安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第5号)、《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五十八号)、《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88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以及国家和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西安市辖区)。
第三条 本市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
西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西安市辖区)(详见附件1)。
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西安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西安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西安机场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的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详见附件2)。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第2章 协作监管
第六条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机场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西安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西安机场公司应当加强对西安机场净空状况的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负责西安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西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督促西安机场公司或者前期筹建部门及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作为市政府对口联系部门,统一对接民航陕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对接协调工作。
第十条 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积极组织协调、解决西安机场净空保护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与民航管理部门、西安机场公司的定期协调机制,建立西安机场净空年度联席会议机制、重大信息沟通机制、空飘物管控机制、新增障碍物处置机制及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等。
第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局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民航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督促机场邻近区域内的在建项目临时障碍物、空飘物管理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无线电干扰,以及对空照射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市体育部门负责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空中运动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应急、交通、城管执法、消防、农业农村、气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 西安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二条 西安机场公司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按照本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并及时将最新的图报送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备案。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或者跑道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详见附件1、3、4)。
第十三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西安机场范围内和西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西安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西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详见附件5)。
第十五条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西安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西安机场公司应当积极协调西咸新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净空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在西安机场邻近区域内的障碍物,西咸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督促辖区内障碍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 西安市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批本规定第十四条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西安机场公司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西安机场范围内和西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当事人逾期未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由西安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西安机场公司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西安机场范围内和西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由西安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西安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以及代履行的费用,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西安机场邻近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升空物、空飘物及燃放烟花礼炮的管控:
(一)对于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慢小”升空物,以及燃放烟花礼炮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西安机场公司应立即赶赴现场劝阻,并立即报告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处置。
(二)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等事件,西安机场公司应立即通知西咸新区管委会内公安机关,并赶赴现场配合民警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确保机场安全运行。
(三)西安机场公司应协助西咸新区管委会划定机场邻近区域内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并积极协调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农田施肥及农业废弃物产生区域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加强事前管控,避免产生空飘物。
第二十条 西安机场公司应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的法规要求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配合西咸新区管委会发布限制放飞的规定。
西安机场公司应积极协调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机场周边土地,控制或者减少机场周边区域内吸引鸟类的露天垃圾场、露天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养鸽户的数量和农作物、数目等。
第四章 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西安市辖区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应当会同民航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加强对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航路的无线电监测。
第二十二条 西安机场公司应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西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西安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 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 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3) 修建、设置影响民用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媞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 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对可能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检本单位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状态和设备技术指标;在西安机场区域内的单位应当遵守《西安机场区域无线电发射设备联合管理办法公告》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西安机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等,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影响;无法消除影响的,应当通报西安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西安机场邻近区域,主要包含秦汉新城(正阳街道、窑店街道、渭城街道、周陵街道),空港新城(北杜街道、太平镇、底张街道),泾河新城(永乐镇、崇文镇、高庄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docx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