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解读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解读

政策法规处

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李强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对推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日常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也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质效甚至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尚需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需要持续强化。针对上述问题挑战,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要、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共六章55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强调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提出了城市公共交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和方便群众。

第二章,发展保障: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与城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相适应。鼓励新技术和新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应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三章,运营服务: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遵守服务标准,保障运营安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企业应定期对运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设施的安全。规定了对乘客和公众的安全要求,禁止非法干扰公共交通运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个人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施行的时间等。


三、《条例》的鲜明特点

(一)明确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强化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定位,明确其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要求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手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明确政府责任和规划引领。《条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先导作用,要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明确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建设时序和用地规模等关键要素,确保公共交通设施与城市功能布局相匹配,确保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三)明确设施建设与要素保障。《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遵循人性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原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求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规制,确保企业的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明确运营服务标准。一是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加强运营调度管理。二是加强对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四是鼓励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

(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三是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要求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活动。五是强调公众参与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